河北拟立法实行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
29日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支持和保障政策,逐步扩大财政资金对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的支持规模和范围,促进和引导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扩大财政资金支持规模和范围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支持和保障政策,逐步扩大财政资金对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的支持规模和范围,促进和引导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志愿服务组织承接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领域的政府购买项目,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从事志愿服务需注册或登记
《条例(草案)》指出,志愿服务实行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平台自行注册或者经本人同意,由其所属的志愿服务组织代为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
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尚未具备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分支机构。
良好记录者参加招聘有优待
为激励人们参与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注册志愿者星级认定制度。志愿服务工时可以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星级志愿者可以在公共服务方面享受优待。
此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聘用有良好记录的注册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