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解读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日前,我市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对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市房产市场稽查大队相关负责人对该《通告》进行了相关解读。
背景和意义
房地产管理是一项事关民生的重要工作,其开发经营活动涉及土地、规划、住建、工商、综合执法等多个管理部门。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经过专项整治,逐步趋于规范,但违法行为仍有发生。对违法预售商品房行为的查处仅靠一个部门难以遏制,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关注下,按照市有关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借鉴其他城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启动了《通告》的起草工作,经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并正式印发。
《通告》的出台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坚决遏制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决心。对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形成各尽其责、协同互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切实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打造健康有序的商品房市场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主要内容
《通告》第一部分,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第二条规定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第三、四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主动公示“五证”、示范文本、预售方案等相关资料,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通告》第二部分,强调了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在查处房地产企业违法预售中应履行的职责,对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的,因无标的物或标的物不明确,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不以房地产销售为目的,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法预售商品房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由住建部门查处;对无照经营和未取得预售证宣传的,按照《公司法》、《广告法》由工商部门查处;对存在未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的,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由发改委(物价局)查处;对违反市容管理规定设立广告的,按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协调督导辖区政府(管委会)查处;此外,《通告》区别于其他城市有关规定的是,市政府规定了辖区政府(管委会)的责任,除查处中介服务机构及违反市容管理规定设立广告的违法行为之外,特别提出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无预售证售楼部(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的关闭和无规划审批手续售楼部的拆除工作。
市房产市场稽查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市还要对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进行统一,对取得了预售的项目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让购房群众一目了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7018315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12319
市工商局:12315
市公安局:86862210
市发改委(物价局):12358
新华区政府:86952639
桥西区政府:88870086
裕华区政府:86578294
长安区政府:86252963
高新区管委会:85095020
正定新区管委会:835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