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活动,我市出台办法,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并指导属地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及时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为: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举报非法销售假冒、伪劣、超标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举报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案情重大,经查证属实,并捣毁非法制贩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奖励。
群众可通过拨打“110”,或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其他报警电话、信件、电子邮箱,或到公安机关和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等形式进行检举;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各县(市、区)原出台的奖励政策标准低于本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