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为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我局提出的申诉和举报,也可直接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提出。
第二条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我局或县政府机构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四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五条 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一)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二)立案:7日内批准立案;
(三)调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2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四)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反馈: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其中:
1、如投诉举报人有真实准确地址的,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2、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呈报给上级机关;
3、新闻单位等单位转来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新闻单位。
第六条 举报和投诉的办理期限:
(一)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20天内办理完毕;
(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30天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七条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责令执法人员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机关进行联合调查,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为:0310—6582285。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