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筹建设立馆陶县盛宏等五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批复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筹建设立馆陶县盛宏等五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批复 |
邯政小头〔2014〕51号 |
馆陶县、武安市、广平县、涉县人民政府 : 你 们分别呈报的《关于设立馆陶县盛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请示》(馆政呈〔2013〕6号)、《关于筹建设立武安市海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请示》(武政呈 〔2013〕73号)、《关于筹建设立广平县和信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请示》(广政呈〔2013〕26号)、《关于筹建设立涉县天瑞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 司的请示》(涉政呈〔2013〕27号)、《关于筹建设立涉县宝润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请示》(涉政呈〔2013〕28号)收悉。根据《河北省人民 政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冀金办〔2008〕 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和工业聚集区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冀政办〔2011〕122号)和《河北省 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全省贫困县和黑龙港流域贫困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若干意见》(冀金办函〔2013〕11号)的要求, 经审核,同意筹建设立馆陶县盛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武安市海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平县和信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涉县天瑞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涉县宝润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司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公司筹建期为三个月,自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要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工作,手续齐备后方可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特此批复。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