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人民检察院获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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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13日发表
和合承德网讯(刘冬红、郭习何)日前,兴隆县人民检察院荣获2012-2013年度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这是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在连续十余年荣获市级文明单位的基础上,跻身省级“文明单位”先进行列。几年来,兴隆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院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决定,把检察文化建设作为检察工作发展的助推器,大兴“文化育检、文化兴检、文化强检”之风,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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