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保市政办〔201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冀政办〔2014〕6号)已发至各县(市、区)、开发区,请按照省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落实,现就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开展,尊重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的权利,土地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收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从保护农民利益出发,建立流转监控体系,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防止出现流转土地非农化。村级组织作为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须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委托书;未经委托,不得代替农户转出土地。乡(镇)政府应加强指导,妥善平衡,流转相关方利益,要全面掌握中央、省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
二、将土地流转服务纳入基层公益服务项目。乡(镇)、村要建立调解组织,要规范流转土地合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029年);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要分段确定流转费用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价方式确定流转费用;流转合同要报当地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备案,要使用省农业厅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省级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信息化平台。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县级要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所有涉及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要依法纳入仲裁程序,依法开展纠纷仲裁调解工作;各级财政要保障仲裁所需工作经费。
三、大力支持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对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涉及农业的有关农业资金和建设项目时,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倾斜。国有控股金融和保险机构要强化金融保险支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和保险支持力度。
四、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后发展现代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其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范围内,允许其占用耕地建设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农机具库棚、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所占耕地按农用地管理。
五、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各地要按照《保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保农字〔2013〕173号)要求,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已经完成的要组织开展验收工作;进展缓慢的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试点工作所需经费,加快工作进展;对今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仍不落实的将通报批评。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