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期待中向我们走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规,在处罚方面将更加严厉,不但提高罚款数额,引入行政拘留,更设立了行业终身禁入制。
处罚力度加大 “跌倒难再翻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今年4月24日修订通过,新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条款从原来的104条增加至154条,增加了50条,多了1万多字的内容。”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化监管所所长孙庆会介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堪称有史以来最严厉的食品安全法规,不仅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了调整,更大大加强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比如提高了罚款额度。新法第123条中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等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修改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比如引入了行政拘留。新法第123条中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1款规定给予拘留。
比如设立了行业终身禁入制。新法第135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明确包装与宣传 保健食品受限
此外,孙庆会介绍,新法的施行对保健食品制约更大,“不允许使用虚假宣传,且明确了包装要求,不能有治疗功能的介绍。”
记者注意到,新法第4章中,对包括保健食品在内的特殊食品做出了规定。比如新法第78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明确程序 保证执法效率
新法的施行,将使执法更为有效。孙庆会表示,执法过程中,“快检”目前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执法人员即使在现场快速检测发现问题,也要再送样本到实验室进行详细检测。而新法施行之后,“快检”可作为执法依据,只要检出问题,可当即做出处理。
对于这一说法,记者在新法第8章找到了依据。比如第1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同时孙庆会介绍,为保证执法效率,食品保化监管所和我市公安部门进行了“行刑衔接”,成立了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办公室,双方各安排两名人员日常办公,并根据情况随时调配其他执法人员。
明确责任主体 强调全民共治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个别食品从业者的利欲熏心,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新法第4条明确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在设立严格监管程序的前提下,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继续“无所顾忌”,必然会付出沉重代价。
新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也就是说,赔偿最低标准为1000元。
作为食品的最终需求者,消费者可以在第一时间接触到不安全食品,因此消费者也是最好的监督群体。孙庆会表示,新法更强调全民共治,全市有营业执照的相关餐饮单位超过8000家,只有鼓励全民监督维护食品安全,积极主动发现问题、举报投诉,才能更好地优化食品安全环境。
记者为此专门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他们表示,消费者涉及食品安全的诉讼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第2条中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这样的诉讼安排为消费者起诉提供了更为方便的渠道,并且让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给予了消费者更有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