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卫生监督所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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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13日发表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防止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2015年上半年监督所公共卫生二科对运河以东公共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本次检查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从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持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室内通风、照明等卫生设施的配备等方面对美容美发场所、宾馆、旅店、浴池、歌厅等进行了卫生监督。在检查中卫生监督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当场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对1家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上岗从业的理发店及1家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进行营业的美容美发场所进行了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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