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日前,记者采访了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伟。他就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进行了阐述。
曹志伟说,非法集资的准确定义是: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为:(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集资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两种主要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曹志伟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以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可以看出,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非法集资系违法行为或者是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等刑事法律调整。而民间借贷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范围。
曹志伟说,民间借贷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演变成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刑事犯罪中尤其在不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其初始行为往往表现为民间借贷,一旦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达到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触犯刑律的程度,即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