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核,指大名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对本局指定的调查机构(股室、大队、中心、国土资源所)立案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行政处罚种类、自由裁量幅度进行审查核定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名县国土资源局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 大名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大名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送执法监察股审核。
第六条 大名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处罚依据、理由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
大名县国土资源局调查股室、国土资源所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应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若相应的证据不足的,执法监察股应将卷宗退回局调查科室(或国土资源所)重新调查或者要求局调查股室(或国土资源所)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
第七条 执法监察股根据相关证据认为局调查股室(或国土资源所)的处罚建议不符合《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局调查股室(或国土资源所)应予改正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行政处罚经执法监察股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评议后决定。
第九条 执法监察股负责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