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茶陵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CLDR—2018—01005
茶政办发〔2018〕5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茶陵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认真执行。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
茶陵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并与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单独列支制度,并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张贴,劳动监察机构负责督促建筑类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单独列支管理制度。
第六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将所有农民工纳入实名制管理,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部门负责督促各行业建筑类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规定。
二、合同制管理
第七条 建筑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在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八条 住建部门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劳动监察机构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等内容。
第九条 人社部门负责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实名制管理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编制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牌,由人社、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监制。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适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督促分包企业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同步监督建设施工单位用工管理,督促建设施工企业落实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等制度。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四、分账制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总包企业应当根据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动考勤、工资支付凭证等,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款拨付到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负责监督工资支付。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从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款,在工程基础、主体和装修三个部分开工前按照工程款一定比例,向总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承包履约保函,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函。
五、考勤制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在项目部施工现场建立农民工专用通道,安装考勤门禁系统,并设立专人监督使用及维护,专用通道应是农民工进出施工现场的唯一通道,在专用通道处通过考勤系统记录农民工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必须为农民工办理个人考勤卡,在考勤系统内录入个人详细信息,农民工凭个人考勤卡进出施工现场,农民工离职时,施工企业应将考勤卡回收,并按照考勤卡记录结算工资。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在项目部设立农民工考勤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农民工考勤打卡工作,整理农民工考勤记录表存档备查,每月向劳动监察机构报送一次考勤记录档案表。
第二十一条 人社部门应联合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农民工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