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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简章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7月13日发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自治区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7760名主任科员及以下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一、报考条件、招考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即:1977年5月20日至1995年5月20日期间出生,具体年龄要求详见《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持有经国家,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证书;

7.具有符合报考职位的其他全部条件。

(二)招考对象

1.新疆户籍或生源的高等院校毕业生(面向全国招考的职位,详见职位表户籍栏内说明;普通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须在资格复审时提供毕业证书原件,下同);

2.新疆普通院校的内地生源毕业生;

3.在新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含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上述人员中服务期规定1年的满8个月、2年的满16个月、3年的满24个月即视为服务期满);

4.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

5.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或子女;

6.援疆干部的配偶或子女;

7.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或子女;

报考专项职位的工人,是指自治区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一线岗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优秀工人,或在生产一线管理岗位的人员。

报考专项职位的农民,是指具有新疆农业户籍,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及以上的农民。

上述人员户籍、服务期限、婚姻状况和工人、农民从业时间涉及时限的,均截止至2013年5月20日。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涉及时限的均含试用期,并截止至2013年5月20日):

1.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工作未满6年服务期的在职公务员;

2.现役军人;

3.录用未满3年的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5.被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认定有违纪行为未满处理期限的人员;

6.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曾经在公务员试用期内因违纪违规、考核不合格、未按规定时间到岗、录用后无正当理由离职等原因被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未满3年的人员。

二、时间安排(均为北京时间,下同)

(一)报名、缴费时间

网络报名及其资格初审时间:2013年5月20日10︰30—27日18︰30。

现场报名、资格初审时间:2013年5月19日10︰30—26日18︰30(具体内容详见***1)。

缴费时间: 2013年5月21日10︰30-28日18︰30。

缴费方式:网上缴费,按照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公务员招考报名有关要求进行。

(二)笔试时间

2013年7月6日-7日(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笔试成绩公布时间

2013年8月6日10︰30。

(四)资格复审时间

2013年8月15日—17日,每天10︰00—18︰30。

(五)面试时间

2013年8月20日—24日,每天上午10︰00,下午15︰30正式开始。

(六)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时间

2013年8月25日起。

(七)公示时间

体检考察结束后,对拟录用人员随即进行公示。

如遇特殊原因,上述时间发生变化的,另行通知。

三、考录程序

考录程序主要有:报名,笔试,资格复审,面试(部分职位须进行专业测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

(一)报名

1.报名方式

网络报名:具体方法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阅《报名流程》。

现场报名:报考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以及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书、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5张及报考费,到指定地点报名(具体内容、要求详见***1)。

2.网上资格初审

报名系统自动审查。报名时,报考人员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报名系统,根据招录职位需求,结合自身条件,填写报考信息,并按照报名系统程序提示确认是否符合职位资格条件。

3.相关费用

根据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要费用包括:

(1)报名、笔试费

报名费15元,笔试费每科40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办理减免部分笔试费用的手续。

(2)面试费40元,由参加面试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3)体检费按照体检医院的标准执行,由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二)笔试

1.笔试科目及成绩计算

公共科目:《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报考法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和检察业务科员职位的人员加试《法律专业知识》。法官、检察官职位《法律专业知识》成绩须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

公安机关(含特警)、森林公安机关职位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加试《公安基础知识》。

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考生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笔试总成绩,由自治区统一划定分数线。取得“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

(1)《申论》:150分钟,满分100分;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20分钟,满分100分;

(3)《汉语基础知识》:60分钟,满分100分;

(4)《法律专业知识》:150分钟,满分100分;

(5)《公安基础知识》:90分钟,满分100分。

2.笔试加分

笔试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上加10分。

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3.考试要求

考生须按准考证注明的时间、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证件不全的,不得进入考场。

4.笔试试卷命制

用国家通用文字(汉字)、维吾尔文字统一命制。

5.确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按照简章规定程序及职位表具体要求进行。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闱人员:招录1至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录3至10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11人及以上的职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按照职位要求缺考一科的,参加《汉语基础知识》或《法律专业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

2.面试入闱人员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是根据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资格初审信息的确认和审核。

资格复审产生空缺职位的,可在本职位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报考人员中按照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时间截止到2013年8月19日。

面试入闱人员需持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资格复审部门进行复审,其中:

(1)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须使用国家通用文字(规范汉字)笔试,或提供国家颁发的中国汉语水平等级考试HSK6级及以上或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三级甲等及以上证书。职位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

(2)报考法官、检察官职位的人员,须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4)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证明;

(5)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且仍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或选调生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及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选派公务员或选调生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6)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中,人事管理权限在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须提供县(市、区)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须提供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录用人员与原用工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须由本人自行与原用工单位解除相关约定。

(7)驻疆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身份证以及现役军人所在师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开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现役军人的子女需要提供身份证、现役军人所在师级及以上部队干部或军务(警务)部门开具的现役军人证明、现役军人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8)援疆干部配偶或子女须提供援疆干部证明及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9)新疆户籍人员配偶或子女须提供配偶或父母新疆户籍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10)报考专项职位的农民须提供农业户籍证明,以及乡党委或政府出具的在农业种植、养殖、农畜副产品加工、农资经营等生产一线从事农牧业生产满3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11)报考专项职位的工人除提供学历证书等职位要求的相关材料之外,还须提供企业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3.资格复审部门

(1)自治区区级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负责本机关、本系统职位的资格复审;

(2)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本级法院及指导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系统职位的资格复审;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本院机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出院及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职位的资格复审;

(3)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州市党群系统职位(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位),行政机关职位的资格复审。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由资格复审部门、各地州市,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面试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开考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考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4.专业测试

需进行专业测试的职位(详见职位表备注栏),专业测试占面试成绩的50%。专业测试由招录地州市、区级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五)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各级各类警察职位的人员,须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见***2)执行。

(六)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3)执行。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见***4)执行。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职位,按照自治区招录单位或相关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招录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人民警察职位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七)考察

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考察人员应填写《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新疆党建网站),并报本职位资格复审部门。

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并进行体检、考察。

(八)公示

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全部合格人员的拟录用人员,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新疆党建网站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限7天。

(九)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拟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招录职位出现空缺时可进行调剂,需要调剂录用的职位,面向社会统一发布。调剂工作待整体录用工作结束后进行,具体的调剂办法届时可查询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调剂公告。

四、监督、纪律及其它要求

(一)自治区及各地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参加考录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考试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

(三)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号令)规定,对违反考录纪律、填报虚假信息、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五、招考信息发布

招考信息均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发布。其中:

(一)网络报名、成绩查询通过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进行。

(二)公告、公示、政策解答通过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xjrs.gov.cn)、新疆党建网站(http://www.xjkunlun.cn)、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www.xjrsks.com.cn),以及招考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均以上述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六、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具体有关职位方面问题的解答,由招录机关负责。

其他有关事项详见各***。

***:

1.现场报名地点和联系电话

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4.《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

5.人民警察职位报考说明

6.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公务 员 局

2013年5月10日

***1:

现场报名地点和联系电话

一、党群机关现场报名报考说明

招录的主要专业有:计算机类、中国语言文学类。

学历要求:大专、本科及以上,中共党员或团员,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

(一)报名时请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户口本、相关专业等级证书等证件,2张本人近期彩色正面免冠1寸照片(附电子版,证件照,JPG规格20K-50K);

(二)现场报名时间:2013年5月19-25日,10:30-18:30(北京时间),中午不休息;

(三)现场报名地点: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106房间(乌鲁木齐市东风路288号,原自治区党委干部招待所),

(四)政策咨询电话:0991-2627505转106房间。

二、新疆某政法机关现场报名报考说明

招录的主要专业有:语言类、计算机、中文文秘类等。

学历要求:大专、本科及以上,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

(一)报名时考生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户口本、相关专业等级证书等证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5张。应届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二)政策咨询人员及电话:王磊,136****7969;

(三)现场报名时间:2013年5月19-26日,10:30-18:30(北京时间),中午不休息;

(四)报名地点: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19号,新疆人才大厦旁边)。

***2: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一、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一)男子组

项目

标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1

≤13″4

1000米跑

≤4′25″

≤4′35″

纵跳摸高

≥265厘米

(二)女子组

项 目

标 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X4往返跑

≤14″1

≤14″4

800米跑

≤4′20″

≤4′30″

纵跳摸高

≥230厘米

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1。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1和S2线。

S1

 

S2

 

 

 

 

 

 

 

 

 

 

 

←→

 

← 10米 →

30厘米

(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纵跳摸高

场地要求: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当天平均气温应在15~35摄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3级。

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

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

***3: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

通    知

人社部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4: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5:

人民警察职位报考说明

人民警察职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一、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斗争中,认识含混、态度暧昧,参与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内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三、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四、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六、曾参加过“***”等***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等其他非法组织的;

七、有过吸毒史的;

八、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九、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参与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十、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者有“***”等***和其他非法组织成员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6:

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一、政策咨询电话:12333。

二、职位条件咨询电话,具体见各地各单位职位表。

三、报名、交费等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0991-4650800、4660010

四、监督电话: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0991-368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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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19:42:02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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