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安委办,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保证安全生产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市安委办制定了《沧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县(市、区)安委办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省局及市局专家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专家管理办法并建立本级专家库。
二、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专家库的精神,各县(市、区)安委办建立专家库后,向市安委办备案。
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
沧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某一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且具有较高技术、管理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经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选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市安全监管局是专家的管理部门,专家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科,负责建立、调整沧州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对专家实施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分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卫生、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建筑施工、其他行业等14个行业(领域)。
根据工作需要,行业(领域)的设置可适时调整。
第五条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专家工作经历、技术履历、专业水平等条件,每个行业(领域)由市安全监管局指定若干名本行业(领域)知名度高、影响力大、专业知识全面、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专家作为专家组组长人选。
第六条 专家库服务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供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及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共享使用。
第二章 专家工作任务和守则
第七条 专家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制定和修订全市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标准、规范的咨询、研究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相关行业(领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全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执法监察,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为重大事故隐患复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技术性审查、现场核查等工作;
(五)参与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应急处置方案和整改措施建议的提出提供技术依据;
(六)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技术鉴定,安全生产重要事项决策咨询和风险评估;
(七)参与全市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并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八)完成安全监管部门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专家主要权利:
(一)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获得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劳动报酬;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安全生产业务教育培训。
第九条 专家应遵守如下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对提出的观点和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自觉接受市安全监管局管理,积极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及业务培训,如期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不得借执行安监部门指派任务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被服务(调查)对象提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也不得以安监部门聘任专家名义参加非指派工作,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主动申明并回避;
(六)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调查研究,献言献策,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的选聘
第十条 专家选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接受市安全监管局管理;
(三)取得高级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师资格;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安全生产实践经验丰富,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工作经历10年以上;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适应不同的现场工作环境要求。
达不到本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突出专业特长和较高权威性的特殊人才,通过市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科室举荐,经专家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确认符合专家选聘条件。
第十一条 专家选聘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向市安全监管局专家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格证明材料;
1、《沧州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自荐)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2、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原件;
3、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及原件;
4、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
(三)专家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初审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四)研究通过的专家名单在市安全监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由市安全监管局颁发《沧州市安全生产专家聘任书》。
第十二条 专家库每两年调整一次,每五年换届一次。
届中,市安全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补专家和专家组组长。新增补专家要满足第十条要求,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程序进行。新增补专家组组长,由市安全监管局按有关条件从其他专家中遴选补充。
第四章 专家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专家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工作,包括推荐(自荐)专家资格的审查确认、公告、建档和换届工作等;
(二)负责专家日常工作指导和管理,包括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组织专家开展培训、考核、表彰等;
(三)负责“专家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数据汇总、信息完善等工作;
(四)其他有关管理事宜。
第十四条 选派使用专家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选派使用专家应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以安监部门名义选派使用专家;
(二)适量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充分考虑工作任务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科学确定专家使用数量。参与事故调查、事故救援任务,一般情况下选派2-5人;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任务,每组选派3-5人;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执法监察,每组选派2-3人。
(三)随机原则。一般情况下,选派使用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下列情况,可以直接确定专家,但应当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备案:
1.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工作任务;
2.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有特殊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回避原则。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专家回避:
1. 工作任务对象(企业)属于专家工作单位或退休前所在单位的;
2. 工作任务对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与专家之间有近亲属关系,足以影响专家公平、公正进行工作的;
3. 工作任务对象与专家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十五条 选派使用专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每次使用专家,由使用单位填写《安全生产专家使用计划表》,送专家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专家管理办公室在接到专家使用计划当日,利用“专家管理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组长,并与其确认任务;
抽取专家组组长后出现下列情形的,需重新抽取:
1. 需要回避的;
2. 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
(三)确认专家组组长后的当日内,专家组组长与使用单位就专家组成员数量(符合“适量原则”要求)及专业需求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专家管理办公室利用“专家管理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与其确认任务。
抽取专家后出现下列情形的,需重新抽取:
1. 需要回避的;
2. 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
3. 在同一单位抽取了2名以上专家的(含与专家组组长同一单位)。
(四)根据抽取确认结果,使用单位填写《专家选派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
(五)使用单位组织专家开展相应工作,任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专家填写《专家工作情况报告表》,使用单位填写《专家使用情况评价表》,交专家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专家管理办公室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和考核评价制度,每年根据专家日常工作情况、使用单位评价情况等,对每名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换届复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专家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按行业(领域)类别研究制订本行业(领域)工作计划,开展技术研讨和调研等工作。
各专家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调研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并电子版报专家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专家管理办公室每半年组织各行业(领域)专家开展1次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业务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方面的专题培训交流活动。
专家参加培训交流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任,届中不得重新申报专家: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
(三)一年内3次以上未能接受或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正常培训交流活动;
(四)其他应当终止聘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管理办公室取消其专家资格,予以解聘,并不得重新申报专家。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
(二)一年内3次以上被使用单位评价为“较差”;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四)在执行任务中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正常进行;
(五)泄露国家秘密,泄露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在政府支付专家劳务费之外,另行收受被服务(调查)对象提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七)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专家工作经费与待遇
第二十一条 设立专家工作专项经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第二十二条 专家待遇实施劳务补偿制,按执行任务的时间核发劳务费。市级专家库组成人员劳务费标准暂定每人每天200元;国家级、省级专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家承担安监部门安排任务所发生的应报销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专家费用支付和报销严格按市安全监管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实行一周一结,逾期不予审批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规划科技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沧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