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欠薪逃匿者无处藏身
每到年底,都是农民工讨薪的关键时期。为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2014年,人社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河北省也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进行明确。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具体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日前记者带着这些问题,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采访。
(一)国家出台《通知》目的和出发点是什么?
近 几年,受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等多种因素影响,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时有发生,已经成为突出的劳资矛盾之一。但由于劳动 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部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处理,无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影响了依据刑法打击欠薪犯 罪的效果。此次《通知》的出台,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更加有力有效打击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
(二)《通知》在解决证据获取以及行为人“逃而不匿”等农民工在讨薪中经常面临的实际问题是如何界定的?
在 以往查处相关案件中,如果企业主欠薪逃匿,由其掌握的证据材料我们很难获得,影响了案件的移送。此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中,经常会遇到欠薪企业主“逃 而不匿”的情况,即虽然可以通过手机等通讯方式联系上企业主,但他既不出面配合调查,也不偿还拖欠的劳动报酬。这次《通知》都做了明确界定,比如,由于行 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此 外,按照司法解释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达到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情况是,对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办案过程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责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尚缺少明确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对于企 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三)哪些欠薪情况应立即提请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
《通知》明确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实施联合调查取证事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调查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超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法定权限的,对行为人有转移资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的,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取证中遇到暴力阻挠、恐吓或威胁的,对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件要求结案时间短、案情复杂的以及对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联合调查的等五种情况,应立即提请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公安机关应当提前介入,对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物产等资产状况进行调查,依法控制行为人。
《通知》明确公安机关可直接受理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报案及投诉、举报。公安机关对于公民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及时接受并制作《受案登记表》。对经审查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责令支付等处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部门投诉,并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部门处理。对已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处理且达到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应直接立案侦查。
(四)哪两种情况被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
针对建筑施工领域因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劳动用工发生欠薪问题多、以往处理依据不够明晰的问题,《通知》特别明确: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即发包方)违法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即承包方)的,对发包方未足额向承包方拨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执法文书下达给发包方。对发包方已经足额向承包方拨付劳动报酬、但承包方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执法文书下达给承包方,同时责令发包方督促承包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此情况下,如承包方仍拒不执行执法文书的明确事项,同样会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通知》明确了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根据有关规定,《通知》对我省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二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五)那么在具体工作中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应该如何衔接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案情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就犯罪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咨询;对跨区域犯罪、 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处置。
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在 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联 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 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来源:秦皇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