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责任之四
报告人大。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每年向人大,或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环保目标完成情况;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接受举报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处理超标企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标准、超过总量指标排污的;环保部门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监督下级政府。上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保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