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清零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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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12日发表
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于2015年3月2日联合下发文件(冀扶办联[2015]7号]),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清零行动”。要求各重点县扶贫办和财政局进一步强化财政扶贫资金支出的主体管理责任,对已批复但无法组织实施的项目,要逐项排查清理,找准原因,制定措施。特别是对2012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的项目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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