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商务局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无偏私和体现民主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适用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形:
(一)适用听证的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适用听证程序、召开听证会,必须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二)涉及自由裁量的重大或复杂案件情形,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行政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运作规定:
(一)案件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案件性质、适用处罚的档次、幅度,对适用集体讨论决定情形的案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局法规科负责人把关。
(二)科室负责人接到案件承办人提交报告后,3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并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报告交局办公室安排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
(三)局长办公会研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为专题性会议。议程:1、承办人报告案情;2、科室提出审查意见;3、集体讨论研究;4、形成局长办公会议决议纪要。
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即为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非法定理由或未经局长办公会再次研究不得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