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和《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应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方案评审,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四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财政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努力增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财农[2006]53号)要求,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要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拓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渠道。
第七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个方面,其分配和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区,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三)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连片建设的优势;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第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因地制宜对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型灌区和5-30万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2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
(六)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
(七)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工程;
(八)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补助范围和项目建设内容,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明确。
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项目管理费从上级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不得层层重复提取;提取的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补贴、交通工具购置、会议费开支等非直接用于小农水项目管理的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县安排解决。
第十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和重点县申报主体。
(一)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
(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
1、农户(种植大户)或联户;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3、村、组集体;
4、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省下发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组织开展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立项申报、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一)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重点县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并逐级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和审核,并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并逐级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一事一议”,经村民民主议事取得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报。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应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应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应采取适当形式,将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在当地及时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相关规定,并按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项目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水利部门应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创新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对项目建设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第二十条 省财政、水利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具体考评办法按照《河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在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