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填报单位: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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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 | 非法占用土地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七条、第七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警告 | 对于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有建筑和其它他设施的,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对相应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予以没收,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所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限期拆除。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 轻微 |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罚款、没收、拆除 | 一般 | 非法占用耕地以为其他土地的 | 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
罚款、没收、拆除 | 较重 | 非法占用耕地的 | 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
罚款、没收、拆除 | 严重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 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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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2 | 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 轻微 |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罚款 | |||||||||
一般 | 开垦土地5亩以下的 | 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 |||||||
罚款 | 较重 | 开垦土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 ||||||
罚款 | 严重 | 开垦土地10亩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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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3 | 破坏耕地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警告 | 责令其整改或进行治理,以恢复原种植条件;决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不予罚款 | ||
罚款 | |||||||||
一般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为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 | 可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 |||||||
罚款 | |||||||||
较重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 | 可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罚款 | |||||||||
严重 |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且情节恶劣 | 可处耕地开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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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4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警告 | 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不予以处罚 | ||
罚款 | |||||||||
一般 | 擅自拆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或故意破坏的,可以予以修复的。 | 可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 |||||||
罚款 | 较重 | 擅自拆除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或故意破坏的,可以予以修复的,但情节恶劣的 | 可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罚款 | |||||||||
严重 | 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被完全破坏且无法修复的。 | 可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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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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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5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不予以处罚 | ||
罚款 | 一般 | 临时占用耕地以为其他土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 可处土地复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 ||||||
罚款 | |||||||||
较重 |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且逾期不改的, | 可处以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罚款 | |||||||||
严重 | 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或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且情节恶劣的 | 可处以土地复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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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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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6 | 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警告 | 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不予以处罚 | 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基本农田的,可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 |
罚款 | 一般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下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下的 | 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 ||||||
罚款 | |||||||||
较重 | 依 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 或涉及耕地5亩以下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或用于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下的 | 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
罚款 | |||||||||
严重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及国有土地50亩以上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或涉及耕地5亩以上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50亩以上,或用于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上的 | 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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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7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警告 | 对于存在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有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予以没收,否则,限期拆除;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不予以处罚 | ||
没收、拆除、罚款 | |||||||||
一般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建设用的 | 可处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罚款。 | |||||||
没收、拆除、罚款 | 较重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或经营性用地的, | 可处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 | ||||||
违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建设用的 | 可处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 | ||||||||
没收、拆除、罚款 | 严重 | 违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或经营性的 | 可处非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罚款 | ||||||
对于涉及基本农田,或存在暴利抗法情节的 | 可处非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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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8 |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封项目的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不予以处罚 | ||
没收、罚款 | 一般 |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下的 | 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收、罚款 | |||||||||
较重 |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收、罚款 | |||||||||
严重 |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所得1000万元以的 | 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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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9 |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处罚的,处罚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不予以处罚 | ||
没收、罚款 | |||||||||
一般 | 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内,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内,或者其他土地60亩以内 | 可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没收、罚款 | |||||||||
较重 | 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10亩以内,或者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30亩以内,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60亩以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30亩以内,或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60亩以内,或者其他土地60亩以上100亩以内 | 可处以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 |||||||
没收、罚款 | |||||||||
严重 | 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非法出让、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60亩以上;非法出租基本农田30亩以上,或者非法出租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00亩以上 | 可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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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 | 无证采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警告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不予以处罚 | ||
没收、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 | 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
没收、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
没收、罚款 | |||||||||
严重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 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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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2 | 越界采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警告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没收越界或者越层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不予以处罚 | ||
罚款、没收 | |||||||||
一般 |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罚款最低不少于1万元 | |||||||
罚款、没收 | 较重 | 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 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
罚款、没收 | |||||||||
严重 | 越界开采造成安全隐患、破坏地址环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在本档基准上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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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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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3 | 破坏性开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警告 |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不予以处罚 | ||
罚款 | |||||||||
一般 |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下 | 出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以下的罚款 | |||||||
罚款 | |||||||||
较重 |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0%-30%的罚款 | |||||||
罚款 | |||||||||
严重 |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 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50%的罚款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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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4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警告 | 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不予以处罚 | ||
罚款 | |||||||||
一般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 |||||||
罚款 | |||||||||
较重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30%-50%的罚款 | |||||||
罚款 | |||||||||
严重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50%-100%的罚款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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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5 | 倒卖、出租探矿权、采矿权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没收、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倒卖、出租探矿权、采矿权,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 ||
没收、罚款 | |||||||||
一般 | 倒卖、出租探矿权、采矿权,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30%-50%的罚款 | |||||||
没收、罚款 | 较重 | 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他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下的 | 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
没收、罚款 | 严重 | 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 处以5万至10万元的罚款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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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6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警告、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施工,勘查工作区范围在2km2以下的 | 可处以1.5万元以下罚款 | ||
警告、罚款 | |||||||||
一般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施工,勘查工作区范围在2km2以上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首次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 | 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多次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 | 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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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7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不予以处罚 | ||
警告、罚款 | 一般 | 没有进行实质性采矿的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数额在30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警告、罚款 | |||||||||
严重 | 滚动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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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8 |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不予以处罚 | ||
没收、罚款 | |||||||||
一般 | 擅自印制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获利在10万元以下的 | 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罚款 | |||||||||
较重 | 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获利在10万元以下的 | 可处以5万以上8万以下罚款 | |||||||
没收、罚款 | |||||||||
严重 | 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获利在10万元以上的 | 可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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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9 |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警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法制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不予以处罚 | ||
警告、罚款 | 一般 | 开采权人拒不提交年度报告,或探矿权人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且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失较小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警告、罚款 | |||||||||
较重 | 采矿权人拒不提交年度报告,或探矿权人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且逾期不改正,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警告、罚款、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 严重 | 决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且逾期不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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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0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面积标志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警告 | 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不予以处罚 | ||
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造成矿区界桩或标志严重破坏,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恢复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罚款 | 较重 | 违法行为造成矿区界桩或标志严重破坏,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但拒不进行恢复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罚款 | |||||||||
严重 | 违法行为造成矿区界桩或标志严重破坏,经责令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也不进行恢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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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1 |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用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 警告 | 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不予以处罚 | ||
罚款 | |||||||||
一般 | 未缴费用不到应缴费用50%的 | 处以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罚款 | 较重 | 未缴费用超过应缴费用50%的 | 处以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罚款 | |||||||||
严重 | 完全未缴费用的, | 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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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2 | 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用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 警告 | 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矿产许可颁发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不予以处罚 | ||
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 一般 | 少缴费用不到应缴费用50%的 | 处以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 |||||||||
较重 | 少交费用超过应缴费用50%的 | 处以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 |||||||||
严重 | 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 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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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3 | 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擅自拆除和毁弃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的、不按照规定履行储量注销审批手续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罚款 | 不按照规定履行储量注销审批手续的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擅自拆除和毁弃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不按照规定履行储量注销审批手的,造成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 | 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罚款 | |||||||||
一般 | 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擅自拆除和毁弃主要采矿生产设备、设施,不按照规定履行储量注销审批手续的,造成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罚款 | |||||||||
较重 |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50万元以下的, | 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30%以下的罚款 | |||||||
罚款 | |||||||||
严重 | 造成矿产资源损失50万元以上 | 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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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4 | 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警告 | 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不予以处罚 | ||
罚款、撤销 | 一般 | 取得丙类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 ||||||
罚款、撤销 | |||||||||
较重 | 取得乙类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 |||||||
罚款、撤销 | |||||||||
严重 | 取得甲类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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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5 |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警告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不予以处罚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罚款 | |||||||||
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责令限期改正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责令限期改正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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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6 | 地质勘查单位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罚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罚款 | |||||||||
较重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的,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罚款、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标准或幅度 | 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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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等级 | 情节描述 | 执行处罚标准 | ||||||
17 |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警告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的 | 不予以处罚 | |
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罚款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罚款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