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的背后是陷阱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不断翻新,一些人在追逐高息心理驱使下,不能理性分析投资风险,盲目投机,难以自拔,最终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非法集资者将受到法律严惩”。市处非办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高息的背后是陷阱
集资者融资的目的有多种,而集资参与者希望通过高息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双方都有这样一种“逐利”的心理。集资参与者还有一种从众的心理,许多群众看到初期参与者很快获得高额回报,就导致盲目跟风,一拥而上。
今年1月,湖南省常德市数百家商户无心做生意,而是急着向中年女老板沈某讨债,少则几十万,多则数百万。住豪宅、开豪车的沈某自称拥有餐饮、投资等多家公司,只是偶尔缺资金周转。所以她投出“3分高额利息和承诺几日后归还”的诱饵后,屡屡得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涉案金额已过亿
元。
正所谓,“你看重的是高息,我看重的是你的本金;我的陷阱专门为逐利的你而设。”
如何识破非法集资
违法者实施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呢?主要有以下几种:
承诺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
虚假宣传造势。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
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
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了多拿提成、代理费或利息差价,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集资参与者风险自担
法律界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除对集资者追究法律责任外,清理后的剩余资金对集资参与者按比例清退,损失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5日《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规定:“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
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将自行承担损失,也是人们常说的“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者终将自食其果
看重高息的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而非法集资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据报道,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项目融资为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许以月息6%、每三个月为还款周期的高额利息,并提前扣除三个月18%的利息收取本金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在徐州地区与796名投资人签订了1618份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1565万余元。2012年9月,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依法判处李庆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吴兆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