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协针对电视购物网购旅游发布消费警示——用好五权维权有道
在国庆节来临之际,市消协提醒消费者, 用好“五权”,维权有道。
“无因退货”权,新《消法》指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先行赔付”权,新《消法》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举证倒置”权,新《消法》指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三倍求偿”权,新《消法》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公平交易”权,新《消法》将显失公平的交易规定归为无效的霸王条款,消费者若遇到该类行为时有权拒绝,若经营者仍不改正,消费者可向当地消协或相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