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窗口规范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
民政局窗口规范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民政部日前印发了《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就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明确了标尺和依据。一是明确了出证受理机关,让当事人明白应该到哪里申请出具。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二是明确了申请人的条件,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特别对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或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均可以提出申请。三是对不同申请人提供不同证件材料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简化了申请程序。尤其对受托人能够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可以持无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即可办理。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当事人申请应提供相关证明的出证单位。四是明确了出具证明的服务流程以及出证时的查阅起止时间。特别是发挥婚姻登记信息联网优势,出具证明不再局限本辖区内(无)婚姻登记记录,扩大了查阅范围和查阅时段,方便了当事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