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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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11日发表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粮食局等五部门发布公告,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充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
公告指出,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南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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