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危济困情系民生——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纪实
司法救助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是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救助案件司法化、救助制度法治化的基本要求,统一救助范围、统一救助程序、统一救助标准,统一资金发放,形成了覆盖全面、衔接紧密、运行有序的司法救助保障体系。
为了更好地整合资源,统一认识,打破部门的局限性,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司法救助工作由信访办归口至赔偿办负责,形成了救助案件入口、审查、出口统一的良性工作格局。为了严格规范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司法救助案件统一登记造册,形成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台账并参照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规范了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标准。
“国家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对于面临急迫生活困难的涉诉当事人给予的国家给付行为,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作为职责部门,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管理好这些资金,将司法救助款及时的发放到真正需要的人民群众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工作人员如是说。为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作为,坚持对司法救助案件进行调查回访,通过救助前的调查程序,查明被救助人的基本案情、家庭情况、生活困境和救助理由,从而对救助案件进行分类筛选,将有限的救助资金给予最需要帮助的人。
2017年3月16日,赔偿办一行三人前往赞皇县等地,对田某、冯某等五人进行了救助前的走访程序。田某在诉争的交通事故中受到重创,医院诊断显示为脑外伤后遗症、症状性癫痫,颅内多处异常放电点并形成积水,至今颅内还插有导管,评残等级为二级伤残。因案件被执行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目前在监狱服刑,经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和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受害人田某医疗费用开支巨大,因后续手术费及相关康复费用没有着落,只能在家保守治疗,家庭生活陷入了困境。
冯某在诉争的交通事故中造成颅脑损伤致四肢残疾构成二级伤残、颅骨造成十级伤残,至今仍然瘫痪在床,急需手术费20万元。焦某因事故导致特重度颅脑损伤、重型弥漫性轴索损伤、颈椎损伤等多处损伤,经手术治疗,至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一路走来,面对一个个残缺的身躯,一个个支离破碎的家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工作人员心急如焚,“我们不仅要让这些受害者在诉讼中感受到国家的正义,更要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温度”!走访结束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当即对五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研究总结,经审查,五人均符合救助条件,3月17日,五份合计总额84万元的司法救助申请报告便起草完毕,进入了司法救助程序。
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救助资金的监管工作,在救助完成后,坚持对被救助人进行回访,了解被救助人生活改善情况并监督救助资金的发放过程,保证救助资金足额到位。
年仅29岁的陈某因突如其来的车祸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成为了植物人,其父母年迈多病,两个子女均未成年,使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顿时举步维艰。面对法院判决的16万余元赔偿款,虽然执行法官穷尽了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执行不能。陈某之父向法院申请了国家司法救助,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救助申请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核查,经审查陈某的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标准,救助资金5万元发放到陈某手中。拿着沉甸甸救助款,陈某的父亲留下了热泪,他对前来回访的赔偿办工作人员说道:“两年来,生活的打击让我几乎失去了继续活下去的勇气,你们雪中送炭,帮我渡过难关,你们真是咱老百姓的救星啊!”
积跬步以至千里。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2014年共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185.3万元,救助53人;2015年共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774.7万元,救助143人;2016年共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710万元,救助97人。
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在提升救助案件质效、促进救助案件标准化和引入救助听证制度扩大公开化上下功夫,让司法救助制度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