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应依法经营
日前,市农业局局长石振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合作社章程、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石振泉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都有要求。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开展信用合作,石振泉说,《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规定,稳妥开展信用合作。《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农民合作社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社成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服务。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农民合作社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石振泉表示,具体来说,就是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筹集资金和服务对象都应该严格限定于本社成员,不能向外部自然人、法人等单位筹集和发放资金。农民合作社发放给社员的资金,要以服务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农民合作社筹集和吸收的资金,要以农民自愿缴纳为原则,缴纳时间和数额应该根据成员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设定,而不应该模仿银行的模式,不应该常年、随时、大量吸收资金。这是目前政府部门判断合作社是否是非法集资的一个主要参考依据。银行随时可以吸收存款,但合作社不可以。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产生的收益,是按照成员出资比例分配的,也就是说合作社不能事先与入股社员约定分红比例。
石振泉最后说,总而言之,规范的信用合作是按照“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成员自愿、股份合作、有偿使用、服务生产、民主管理”的原则开展信用合作。合作社不得随意放宽社员入会条件,不得强迫或高利回报诱导社员入股,不得随意提高分红利率,不得改变社员股金的用途。否则,将以涉嫌非法集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