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农牧局关于开展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基地认定的公告
根据河北省“关于开展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涉县实际,在全县开展2014年涉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工作,现就将相关认定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条件 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为主; (二)具备长期***培养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农业实践培训经验; (三)具备稳定的产业(专业)培训教师队伍、教学实训条件和运用现代化手段开展培训的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五)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二、认定程序 认定培训基地采取项目县级初步认定、市级审查核准、省级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提出培训申请。符合条件自愿申报的培训机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公告要求向涉县农牧局提出培训申请。 (二)检查核实。县农牧局、县财政局依据培训机构的申报情况,组织专门人员对培训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及培训条件、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评估、核实。 (三)择优认定。县农牧局、财政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种植、农机、畜牧、水产、经管等有关农业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单位会商或专家进行评审并在当地公示后择优认定培训基地。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三、培训类别 培训类别包括生产经营型农民、专业技能型农民、社会服务型农民三类。 (一)生产经营型农民,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有一定经营规模。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 (二)专业技能型农民,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或农业雇员等。 (三)社会服务型农民,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资经营服务人员、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本次摸底调查对象主要侧重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兼顾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以及在农村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的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农村“两后生”等。 四、申报材料 (一)培训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基地认定申报表; (三)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兼职教师的基本情况。 五、受理机构 自愿申报的培训机构务必于2014年7月23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上报至涉县农牧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 联 系 人:王建军 李春杰 联系电话:0310-3895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