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两名私盐贩销人员被依法判刑
涉县人民法院下达(2014)涉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呼延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至此,历时八个月的以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案划上圆满句号。2013年9月6日,由涉县盐政和公安机关组成的联合打击涉盐犯罪小组,在涉县更乐区域例行检查时,发现早餐摊点和熟肉加工点有使用无碘盐的行为。经过多日的明察暗访、调查取证,发现位于更乐旁岐市场的“临漳粮油店”负责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邯郸南环市场购买16袋工业盐,自己使用6袋腌制咸菜,并将剩余的6袋销售给同在旁岐市场经营“大名香饽饽”的呼延某用于加工水煮毛豆、花生等熟食销售。在掌握大量事实和证据后,县公安局食药大队于10月10日,依法对张某、呼延某实施刑事拘留。10月30日,批准执行逮捕 。2014年1月27日,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涉检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呼延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涉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做出以上判决,并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食品生产、销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