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聚焦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由于广大民众掌握的金融理财、法律知识还不够专业、全面,致使民间游资到处“乱撞”。民间资本尝够了风险高、压力大的滋味,一旦遇到所谓“旱涝保收”的承诺,“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岂能不动心?然而这让你动心的背后,很可能暗藏着一个个精心设计、环环相扣的机关陷阱。先给点甜头再卷款“蒸发”
房产,并以假***、白条冲账,大肆侵吞、挥霍巨额集资款。又如,浙江省台州市2011年一起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17.9亿,其中直接损失上亿元的有6起,众多群众因投资被骗,背负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有的甚至不堪重负走上绝路。根不正自然结不出好果子涉案非法集资的企业、个人,或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打“擦边球”,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且主要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这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且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据报道,2011年,浙江台州市因资金链断裂引发倒闭、半倒闭企业53家,涉及银行贷款26.8亿元,民间集资19.5亿。其中倒闭的企业就多达40家, 涉及民间集资16.45亿元,对外担保10.1亿元,民间集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就有20家;濒临倒闭13家企业,民间集资至少2.61亿元。这些企业 基本上是生产性企业,由于非法集资引发资金链断裂,不仅给企业带来了灭顶之灾,也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就业、社会稳定等,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在记者调查走访中了解到,一些群众自认为,参与一些规模大且较有知名度的企业的高利集资,应该是可以放心的。殊不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身就是刑事犯罪,还易诱发其他经济犯罪活动的发生。一些企业本来只是为了迅速融资,但采取这种高风险的非法手段,迟早会出现巨大的
资金漏洞。为填补漏洞,极易导致行贿、贪污、诈骗,甚至更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一些非法集资者在通过各种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记者了解到,近几年国内非法集资案件频发,而归纳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承诺“高息还本”。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欺骗公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 吸引更多的集资,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的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 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如2008年安徽亳州兴邦科技集资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吴某等以各种名义非法集资高达37亿余元,其中24亿余元集资款无法返还。而吴某等人又先后以各种名 义侵吞、占有巨额集资款,以年薪、董事费、住房补贴、股东分红等为名,私分集资款,还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集资款供个人使用,同时又先后在亳州、北京、海 口、上海等地购置大量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无保障纵观近几年案例,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暴利诱惑、从众心理使非法集资呈多发趋势,集资者鼓吹“高额回报,见效快”,“钱生钱、利滚利”,投 资“风险小,获利高”,在这样的诱惑下,参与集资者将理性投资意识抛之脑后,甘冒风险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可见,暴利驱动是参与者失去理智的重要诱因。
另外,参与者的从众心理,特别是亲朋好友之间,大家都参与,导致盲从。一份媒体的调查走访数据显示,参与者有90%以上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参与到非法 集资活动中的。受害者又多是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群,都是拿出家庭大部分积蓄,或借朋友的钱款进行投资。上当受骗后,直接影响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引发社会不 稳定。根据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第八章“处置善后”第四十八条,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 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第四十九条,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参 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