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环保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合法性,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依据《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局执法股室站队(以下简称制定部门)依法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命令、通知、通告等行为规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审查,是指制定部门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审定后发布的,经法宣股初步审查后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制度。
第四条 规范本机关内部工作、表彰奖励、人事任免、会议记要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坚持有件必报、有报必审、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 法宣股负责我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可行性、适当性的初步审查工作,制定股室应当协助法宣股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制定部门报送政府法制办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宣股进行合法性、可行性、适当性审查;
(二)经制定部门集体研究审定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应当经法宣股审查,并经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会签。
第八条 报送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纸质和电子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解决的问题,及时送稿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说明;
(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
(五)法宣股的书面审查意见;
(六)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七)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还应报送部门会签情况。
以上材料应统一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制定部门应当在15日内,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