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强化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
本报讯(通讯员初晓)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对全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金扣缴和奖励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以及市政府与所辖县区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市的水质考核目标,努力改善我市水环境。
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机制是指为了促进跨界水质达标和流域可持续发展,政府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或者上下游政府达成的跨界断面水质目标协议,依据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程度或污染物排放量,核定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资金,在相关政府之间达成的一种环境财政安排机制,简称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流域跨界水质目标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促进公平利用流域水环境容量资源、合理分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责任,给予上游因保障优质水资源和水质而限制其发展的补偿,弥补跨界水质污染给下游造成的损失,促进流域上下游和谐发展。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是目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的主要方式,是流域“区别而有共同”的责任机制的体现,是流域水环境保护“河长制”的经济责任延伸,是流域防治规划实施考核制度的有益补充,是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重要表现。
据介绍,我市生态补偿制度是从2009年开始实施的,这是我市第二次对生态补偿制度进行修订完善。2009年仅对化学需氧量(COD)进行考核。2012年市政府对考核补偿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在考核因子中增加氨氮,完善了考核断面设置,并提高了COD考核标准。这一次修订考核因子在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总磷,并进一步完善了考核断面,加大了惩罚力度。
根据《通知》,省环保厅负责考核我市主要入海河流断面,市环保局负责考核我市行政区内跨县区界断面。我市有7个主要河流断面列入省考核范围、4个主要河流断面列入省财政直管县考核范围、12个主要河流断面列入市考核范围。
合理确定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标准是建立有效的流域水质生态补偿的重要环节,也是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标准确定涉及跨界水质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通量、环境监管技术水平、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一系列因素。《通知》分别规定了COD、氨氮、总磷超标后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在扣缴基准方面,当河流入境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或无入境水流)时,所考核县区跨界考核断面COD数据以超标0.2倍、每次扣缴30万元为基准,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氨氮、总磷数据以超标0.5倍、每次扣缴30万元为基准,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当河流入境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所考核县区跨界的考核断面水质COD数据以超标0.2倍、每次扣缴60万元为基准,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氨氮、总磷以超标0.5倍、每次扣缴60万元为基准,依次类推进行计算,上不封顶。同一个县区范围内,对所有超过规定标准断面累计扣缴。其中,恶意和非法排污行为导致的断面COD、氨氮和总磷浓度超标,按照上述标准执行,视超标次数累计扣缴,且不免除正常考核责任。
这次修订进一步加大了惩罚力度,完善了考核奖惩机制,除按月实施生态补偿金扣缴外,年终考核时,视考核断面水质年度平均值情况,实施奖惩相结合的制度。如果水质年均值达不到考核要求,还将视情况分别一次性处以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处罚。其中,年度水质考核目标为Ⅲ类和好于Ⅲ类的断面,水质年均值达不到Ⅲ类标准要求,为Ⅳ类的,一次性扣缴100万元;为Ⅴ类的,一次性扣缴300万元;为劣Ⅴ类的,一次性扣缴500万元。而年度水质考核目标为Ⅳ类至Ⅴ类的断面,水质年均值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的,以及水质考核目标为劣Ⅴ类的断面,水质年均值达到Ⅴ类及以上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生态补偿金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规定项目,包括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沿岸地下水污染,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项目;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应给予补偿的项目以及水污染物减排和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等等。自2009年实施河流生态补偿金以来,我市共扣缴各县区生态补偿金10820万元,全部用于河流污染治理,各河流水质较2009年前有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