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水利局行政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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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11日发表
大名县水利局行政事项目录 | ||||||||
序 号 | 事项目录 | 法律依据 | 法定办 结时限 | 缩短办 理时限 | 承诺 办结 | 审批流程 | 事项 类别 | 收费 情况 |
1 | 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办结率100% | 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县水利局行政许可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办公室予以受理; 2、现场查勘:县水利局组织进行查勘; 3、专家评审:建设单位组织,县水利局主持进行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许可决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5、许可送达:申请人到行政许可办公室领取许可决定。 | 行政许可 | 无 |
2 | 建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报告书审批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第168项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办结率100% | 1、申请与受理:业主单位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 2、初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5日内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然后按照审查权限,逐级报请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3、专家评审: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审查会。审查机关认为必要,可组织现场查勘,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提出专门调查报告; 4、许可决定:申请人到县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 行政许可 | 无 |
3 | 入河排污口设置 和扩大审查同意 | 《水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河道管理条例》(***令第34号)第34条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办结率100% |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应在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 2、初审: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受理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逐级上报至有审查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每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的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 3、专家评审:需专家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予以评审; 4、许可决定:有审查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结果或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决定; 5、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县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 行政许可 | 无 |
4 | 取水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14条 | 45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办结率100% | 1、申请与受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当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 2、许可决定:受理机关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后,按规定的审查权限审查;需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查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查权的上级审批机关进行审查批准后,颁发取水许可证并备案。 | 行政许可 | 无 |
5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6条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办结率100% | 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行政许可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公室予以受理; 2、审核:按照审核标准和防洪规划保留区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属重要防洪保留区的还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许可决定:县水利局根据审核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决定; 4、许可送达:申请人到行政许可办公室领取许可决定。 | 行政监管 | 无 |
6 | 护堤护岸林木采伐同意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5条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办结率100% | 1、申请与受理: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 2、初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所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3、审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门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水利厅; 4、现场核查:省水利厅进行现场核查; 5、许可决定:省水利厅向采伐单位或个人出具是否同意采伐意见; 6、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县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 行政监管 | 无 |
7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平价书 | 《防洪法》第33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0年省人大制﹚第25条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办结率100% | 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向当地水行政许可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县防办予以受理; 2、审查:县防办组织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会审:由县防办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审查会。审查机关认为必要,可组织现场查勘,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提出专门调查报告; 4、许可决定:县防办根据审查结果或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决定。 | 非行政审批 | 无 |
8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第161项 | 2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办结率100% | 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向当地水行政许可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县防办予以受理; 2、审查:县防办组织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会审:由县防办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审查会。审查机关认为必要,可组织现场查勘,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提出专门调查报告; 5、许可决定:县防办根据审查结果或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决定。 | 非行政审批 | 无 |
9 | 水资源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令第460号第28、33条 | 7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办结率100% | 1、由具体负责收费人员核定缴费单位应缴数额,报主任审核同意,向缴费单位下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2、取水单位在接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后7日内将水资源费缴至指定的财政账户; 3、取水单位在接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后七日内,未将水资源费缴纳至指定账户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4、取水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缴纳水资源费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征收 | |
10 | 对拒交、拖延水资源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0条 ***令第460号第34条 | 1、立案。水资办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定同意,由承办单位予以签署立案; 2、调查。水资办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审查。水资办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定。 4、处罚告知。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字后,经主任签字,报主管副局长审定。 5、送达。将《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6、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7、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定。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8、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9、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10、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和结案登记表,将执法文书副本(或影印件)归档。 | 行政处罚 | ||||
11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 ***令第460号第48、49条 | 1、立案。水资办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定同意,由承办单位予以签署立案; 2、调查。水资办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审查。水资办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定。 4、处罚告知。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字后,经主任签字,报主管副局长审定。 5、送达。将《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6、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7、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主任办公会研究,经主任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审定。对重大水行政处罚,要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8、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9、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10、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和结案登记表,将执法文书副本(或影印件)归档。 | 行政处罚 | ||||
12 | 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条 ***令第460号第48、50条 | 县水利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行政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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