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政策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精神,更好地帮助劳模解决困难,陕西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劳模困难帮扶工作,重点做好职工老劳模、企业“关停并转”中失业劳模、农村老劳模帮扶工作,切实解决好劳模困难问题,使劳模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通知》明确,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将中央财政列支的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省财政从2015年起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省部级劳模春节和元旦慰问、农民劳模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资金,对养老金、退休金和未退休但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金条件的困难农民劳模要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水平给予合理补助,对患重特大疾病劳模通过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报销及困难职工援助后,自付医疗费用仍较重的要给予重点帮扶。
《通知》强调,要将就业困难劳模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根据其技能特长和就业需求有针对性的提供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创业项目推荐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拿出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劳模。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劳模,对企业组织新录用就业困难劳模给予岗前培训补贴,鼓励就业困难劳模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及创业贷款、税费减免、创业培训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有技术、有项目、有能力的就业困难劳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创办自己的企业。在新制定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政策措施中,要把积极帮助劳模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开展好劳模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劳模帮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