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目录
根据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我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如下:
一、机构职能
1.1机构名称
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办公地点、值班电话(含投诉电话)
办公地点:中华南大街223号 值班电话:0310-3128351
1.3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和监察人力资源市场与职业中介机构;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激励办法。
(三)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实施全区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标准,贯彻落实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贯彻落实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四)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区机关企事业部分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负责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体规划;负责拟订人事、人才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七)综合管理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高层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负责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区人事考试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定人员调配方案,落实对特殊人员的安置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上级有关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
(十一)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二)承办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和区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等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政府表彰奖励办法,指导协调以区政府名义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承办区人大、区政协建议、提案事宜。
二、政策法规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三、业务工作
3.1职权名称: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职称(执业)资格考试申报
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实施依据:《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03〕3号 第五章 第九条 第三款;《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冀职改办字〔2004〕127号 第二条、第九条。
办理时限:无
承办单位:人力资源一科
3.2职权名称:邯山区区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1、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人发〔2007〕76号);2、邯郸市委组织部、邯郸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邯人发〔2008〕25号)。
办理时限:无
承办单位:人力资源一科
3.3职权名称:邯山区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职工档案管理
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修订)》第三章第十三条。
办理时限:无
承办单位:人力资源一科
3.4职权名称:区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实施奖励工作
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
办理时限:无
承办单位:人力资源二科
3.5职权名称:区政府部门一般人员年度考核及实施奖励工作
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实施依据:1、《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2、《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冀组通字〔2007〕24号):八、考核工作备案和材料归档 机关年度考核情况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时限:无
承办单位:人力资源二科
3.6职权名称:区政府部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审核与申报
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六条 登记工作的程序:(1) 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2)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3) 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 第七条 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五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第六条 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办理时限:无
承办单位:人力资源二科
3.7职权名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工资
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实施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第一、二实施办法。
办理时限:无
承办单位:工资保险福利科
3.8职权名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
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实施依据:《公务员法》第十四章第八十七、八十八条,《***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办理时限:无
承办单位:工资保险福利科
3.9职权名称: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实施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第三实施办法。
办理时限:无
承办单位:工资保险福利科
3.10职权名称:社会保险费发放
类别: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失业保险条例》。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承办单位:社会保障中心
3.11职权名称:社会保险费审核、征收
类别:行政征收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失业保险条例》。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承办单位:社会保障中心
3.12职权名称: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40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承办单位:劳动就业服务局
3.13职权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
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
承办单位:劳动就业服务局
3.14职权目录:人事代理、工资晋升、年度考核
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实施依据: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2)46号)。
办理时限:现存档案办理30分钟,调档一个月之内
承办单位: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3.15职权名称:劳动保障行政处罚
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令第423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令第3***号);《***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令第207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办理时限:无
承办单位:劳动监察大队
3.16职权名称:劳动保障监察
类别: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令第423号)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履行其职责。
办理时限:无
承办单位:劳动监察大队
3.17职权名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审核
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1、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2005〕15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3、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劳社〔2007〕41号)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邯政〔2005〕5号)。
办理时限:无
承办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