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审计局公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本着安全、高效、有序、节约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机关内除专职驾驶员外任何人不得驾驶本单位车辆。驾驶员因生病、有事请假,确需其他人员驾驶单位车辆的,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3、机关车辆一律凭加油卡加油,加油卡充值由机关财务人员统一办理。车辆出差在外,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加油卡进行加油的须有同车人员签字证明后,按财务报批程序报销。
4、上班期间车辆不使用时要停放在机关大院内,因事不能停入大院的车辆应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出差在外的车辆,驾驶员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严防损坏、丢失、被盗。
5、机关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车辆必须经办公室报局主要领导批准。驾驶员擅自外借车辆后果自负。
6、节假日车辆必须停放在机关大院内,节假日期间不能公车私用,如有特殊情况需用车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7、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公车私驾、公车私用。
8、机关所有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及有关证照,由驾驶员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