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关于推动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试行)
本报讯(记者朱燕 郝妍)近日,我市制定下发了《关于推动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试行)》,明确政商交往底线,进一步营造亲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
细化交往尺度。依据党规党纪和其他相关规定,《意见》列出了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特别是列出了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的7种行为,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交往中,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的6种行为,给政商交往提供一张“明白纸”。
落实“三个区分”。《意见》提出“三个区分”,把在推进改革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法违纪行为,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把为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区分,有效解决“谈商色变”和“为官不为”等突出问题,真正为担当者担当,让干事者无忧。
强化监督执纪。《意见》提出,通过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等,强化对政商关系的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净化“三圈”。《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担负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对政商关系中各种违法现象“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