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的执法监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四条 公安机关及执法人员依据《大名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送法制大队审核时应当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五条 公安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案件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应当向办案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详细说明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七条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对加重、减轻处罚的依据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体现。
第八条 本制度由大名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