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你我他——严查破坏城市绿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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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10日发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在树坑内堆放垃圾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不得在绿地内挖坑、取土;不得钉、刻、划、攀折树木、花草或者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等。当前,正值我县积极推进国家园林县城创建,有关部门正加紧对树木、花草、设施等进行修剪或维修,但个别群众为一己之私,只图自己方便,在绿化用地内铲除花草来回踩压,造成城市绿化用地和花草树木严重损坏,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阻碍了国家园林县城创建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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