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就严禁焚烧秸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秋收期间,我市辖区内全面禁止焚烧秸秆。
二、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处罚;对因焚烧秸秆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乡镇、村要严格落实秸秆焚烧网格化管理责任,加强巡查,严格监管,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行为。市政府将组织环保、农业、公安等部门成立联合督导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对因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较大面积焚烧秸秆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严禁焚烧秸秆的相关规定,相互监督,努力维护我市的生态环境。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举报电话:0317—12369、110。
任丘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