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实行行政约谈环境监管新模式建立环境监管新常态
继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相继出台《约谈暂行办法》之后,邯郸市环境保护局按照“环保所能、企业所愿、群众所想、法律所允”的原则,率先在全省出台了《邯郸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大力推进行政约谈制度,严防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发生。
根据该《办法》有关规定,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可以约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等相关基层单位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重点对上述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十三项行为进行约谈。约谈时环保局可以单独实施,也可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同时对被约谈方整改达不到约谈要求的,规定了挂牌督办、通报、建设项目限批和区域限批等惩戒措施。
通过发挥行政约谈这一行政指导手段的软约束作用,使环保局把履行环保职能放到社会管理的大环境下,为着力提高执法效能、构建和谐监管模式奠定基础;为改善环境质量、建设富强美丽邯郸提供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