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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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9日发表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23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产假30天,取消晚婚晚育假45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再延长产假60天。延长产假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企业单位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咨询热线:203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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