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部分税种仍需地税办理
近期,地税部门不断接到财产保险公司和车辆投保人的电话和***咨询,询问营改增以后,办理交强险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如何报账和怎样出具完税凭证问题。
营改增之前,地税保险业***上除注明交强险金额外,还列有车船税金额。多年来,纳税人习惯了***栏项目有车船税,并且合计金额包括车船税税款的情况。但是营改增以后,地税部门已经没有了***,保险机构使用国税部门提供的增值税***。增值税***合计栏只有保费金额,合计栏无法写上车船税金额。就此,国家税务总局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文规定: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经与唐山市地税局税政处咨询确认:企业可以凭保险公司开具的***备注栏记载的车船税合计来入账,即增值税***作为纳税人报账凭证,报账金额包括增值税***备注栏注明的车船税合计(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那么,除了车船税还是在地税办理,营改增后地税征管(代征)范围都有哪些呢?
营改增后地税征收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除此之外,还代征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营改增后地税部门的职责维持三不变,即征收单位不变、收入级次不变、税收票证不变。地税局全面负责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代开等有关事项,并负责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