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试行)
日前,市委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对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两个责任”进行明细规定,构建起权责对等的责任体系。
《实施细则》分为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责任追究、附则四章共28条。
《实施细则》明确的党委主体责任为:市委全委会负责研究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听取和审议市委常委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市委常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的部署要求,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解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市委中心组每年要集中进行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年底市委常委会召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切实解决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每位市委常委要坚持带队检查考核,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实施细则》指出,市委书记是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尤其是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为全市党员干部作出表率;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加强对市委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约束,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约谈提醒、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时督促改正;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领导,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要实行“一岗双责”,市委常委对工作分工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排查找准廉政风险点,主持研究制定有效管用的制度措施,抓好权力清单制度落实,促进权力规范运行;要经常性开展对分管领域干部的廉政教育,及时掌握解决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责任落实。
《实施细则》明确了纪委监督责任。要求市纪委对市委常委会履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对市委常委“一岗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加强对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厉行节约、公车配备、公务接待、职务消费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案件;严肃查处依仗职权,吃拿卡要,乱作为,小官巨腐,严重影响发展环境的案件;严肃查处“只当和尚不撞钟,喝茶看报不干事,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加强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严肃查处破坏制度的人和事,筑牢制度“笼子”;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情况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及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实施细则》指出,要切实加大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的问责力度,在问责中坚持实行“一案双查”,对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问题,或“四风”问题突出,或出现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