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公平保充分提质量我市实行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42号)的精神,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 统一参保缴费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将按照相同标准参保缴费,即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城乡政策统一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为城乡政策统一后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
二、 统一申领程序
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与城镇职工按照相同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停止执行。农民合同制职工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三、统一待遇享受
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可按照规定与城镇职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补贴。
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与城镇职工一样,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