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通绿色通道维护参与剿灭劣V类水行动遭受事故伤害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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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04日发表
根据浙人社函[2017]51号《关于参与“剿灭劣V类水”行动遭受事故伤害职工工作待遇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配合全省“剿灭劣V类水”行动,保障相关人员的权益,在该行动中,因工作需要直接参与的专职人员和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其他非专职人员遭受事故伤害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我市及各县(市、区)人社局将充分利用绿色通道方式,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对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申请,采取简易处理程序,快受快结,缩短工作时限。对重症瘫痪、不适宜外出的工伤职工,将组织医疗卫生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将进一步强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环节的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工伤职工及时足额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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