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仲裁院落实四项举措确保条例落地生根
从2016年1月1日起,《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下称《条例》)全面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地方性法规。嘉兴市仲裁院采取四项举措,有力地助推了《条例》的顺利实施。
一、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市仲裁院全院仲裁员,通过8个轮次专题学习的方式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条款内容和条文含义。组织县(市、区)仲裁院院长参加条例内容培训10人次。
二、及时调整案件管辖。落实省仲裁委全省统一仲裁案件管辖的公告,及时召集市本级三区分管局长、仲裁院院长学习管辖规定,统一思想认识,协调管辖分工。
三、公示办案人员信息。为进一步扩大调解仲裁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整理全市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信息、仲裁机构办案人员信息,统一公示,提高透明度。
四、优化仲裁办案流程。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落实条例规定,建立仲裁案件“立案登记制”,简化开庭,缩减公告送达日期,调整公告方式,提高终局裁决案件比例,优化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