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出台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意见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自2006年起,力争通过5年左右时间,做到全省基本实现一村、一社区至少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意见规定,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年总体收入将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工作3年以上人员报考公务员和研究生,将享受加分政策。
意见规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将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的对象为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一般在每年的6—9月进行。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以安排助理职务为主,表现优秀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担任相应的职务,并被推荐为乡镇(街道)后备干部,条件成熟的还可被推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人选。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签订劳动合同,一般3年一签。在工作期间,由人事部门组织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意见明确,大专生聘用期间的年总体收入一般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本科生以上年总体收入应略高于这一水平。高校毕业生按当地企业同类人员标准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意见规定,从2009年开始,全省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招考公务员将主要从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中招考。对报考浙江省市级以上公务员时实行加分:其中,报考欠发达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其他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对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浙江省高校研究生时,考试总分可加10分。在应聘各地事业单位的岗位时,也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