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范机关内设机构和科级职数管理
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明确,市级政法机关内设机构不超过政法编制数的8%,科级领导职数不得超过20%;市级党政群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不超过部门人员编制数的25%,科级领导职数不得超过40%;单设机关部门人员编制数少于8名的原则上不设置内设机构。
根据文件规定,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和科级领导职数管理要坚持“精简高效、综合设置,控制总量、区别对待和严格管理、逐步规范”的原则,对市级机关部门因增加、调整工作职责,确需增设内设机构且未达到控制数的,可按规定审批;已达到控制数的,按“撤一建一”或增挂内设机构牌子的办法上报审批;现已超过上述控制数的,须逐步精简到控制数以内,不另行增设。因人员编制、内设机构调整需调整科级领导职数且未达到控制数的,可按规定审批;已达到控制数的,不另行增加;现已超过上述控制数的,须逐步精简到控制数以内。市委、市政府临时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另行核定科级领导职数。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设置、调整内设机构。凡自行超职数配备科级领导人员,或用括号明确副科级领导人员为正科级的,一律不予认可,不予增加工资及相关津、补贴,并由部门负责纠正;经督促不纠正的,按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