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3月29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对2001年9月11日出台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据悉,此次修改主要是为落实《行政许可法》精神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原《规定》中有关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自出台以来,对规范我国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规定中包含一些行政审批的内容,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对其提出了新的要求。此次修改共七处,其主要特点,一是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的程序、期限等要求,为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如规定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对受理期限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三十日缩短为二十日,同时,规定同意后应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二是对人才市场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如增加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对不同意的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等规定。同时,修改之处还包括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交流会审批、人才市场执法检查等内容。
《决定》的下发将进一步提高人才市场管理的依法行政水平。人事部表示,《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管理办法》等法规也将根据要求作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