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市级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岗位合同工管理的意见
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市属事业单位聘用岗位合同工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岗位合同工管理的原则
(一)宏观调控、按需使用原则。市级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聘用岗位合同工,不得突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本部门(单位)人员编制总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明确的,不得突破后勤服务人员岗位总数。
(二)市场化原则。用工单位使用岗位合同工,一律实行人员租赁(派遣)管理,岗位合同工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按机关工勤人员每两年考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平均增资额调整。
(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用工单位、人才派遣机构与聘用的岗位合同工应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和租赁(派遣)协议。
二、岗位合同工的使用范围
岗位合同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由用工单位向人才派遣机构租赁,并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
岗位合同工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市级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中除***、执法等岗位外的流动性、突击性、服务性、辅助性工作岗位。
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暂不改制的市属事业单位,在改制未完成前,不再招聘事业工作人员;确需增加人员的,也纳入岗位合同工管理范围。
三、岗位合同工的管理
用工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设置岗位,规范使用岗位合同工。
(一)岗位合同工的计划
市级机关新进后勤服务人员一律实行岗位合同工管理。市属事业单位除接收指令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外,新聘用流动性、突击性、服务性、辅助性较强的工作人员,都应实行岗位合同工管理。
用工单位新进岗位合同工的数量,纳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统一管理,结合编报机关事业人员计划一并上报。
用工单位招聘岗位合同工,应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部门(单位)人员编制数,按照编制空缺、人员减少和工作需要的情况,提出招聘岗位合同工人数的计划,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专题向市人事行政部门申报。
市级机关、市属事业单位不得在编制外聘用人员,确属工作需要临时聘用的,可向人才派遣机构租赁,不纳入岗位合同工管理范围,费用由用工单位自理。
(二)岗位合同工的租赁(派遣)
用工单位招聘岗位合同工,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用工单位凭市编委办批准的招聘岗位合同工计划与人才派遣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岗位合同工聘用对象确定后,人才派遣机构应分别与岗位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人才租赁(派遣)协议。劳动合同与人才租赁(派遣)协议的内容、期限与解除等,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并执行。
(三)岗位合同工的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对岗位合同工的日常使用、管理和考核。考核分月度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合格者,给予一定的奖励金额;年终考核不合格者,不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亦不再租赁。租赁期满,用工单位应及时与人才派遣机构解除人才派遣(租赁)协议;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用工单位可在原批准下达的岗位合同工人员计划内续聘,并签订有关合同。
岗位合同工需要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由岗位合同工本人申请,用工单位审核,人才派遣机构负责推荐办理。
岗位合同工的人事档案,统一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收集岗位合同工的年度考核等归档材料,及时交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
岗位合同工的党、团、工会组织关系统一转入用工单位。
四、岗位合同工的待遇和经费管理
岗位合同工的工资待遇,由岗位工资、月度考核奖励以及年终考核奖励等组成,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另增发500元奖金。具体见《嘉兴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合同工工资和考核奖励参考标准表》(附后)。
人才派遣机构应为岗位合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岗位合同工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基数按岗位合同工岗位工资和月度考核奖励之和确定,单位和个人按不低于9%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岗位合同工的工资发放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由人才派遣机构负责办理。
岗位合同工工资等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包括岗位合同工的月工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租赁费等,其中租赁费最高不超过岗位合同工月工资额的8%。年终考核奖励费用不计入租赁费基数。
市级机关、监督管理类和公益类事业单位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岗位合同工所需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列入单位年度支出预算。
五、其他事项
南湖区、秀洲区应参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岗位合同工管理的办法。
本意见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试行岗位合同工管理的意见》(嘉委办[2003]56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属事业单位岗位合同工岗位工资标准参考表〉的通知》(嘉人薪[2003]121号),嘉兴市人事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岗位合同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嘉人办[2007]68号)停止执行。
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市编委办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